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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40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翁源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和涂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悬挂粤A·7****假牌的长安汽车,到本区黄埔街**街**号的档口,拉开卷闸门入内,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已宰杀的羊2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250元),后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证人刘某乙并分赃。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甲,并在其位于本市白云区**巷**号**房的住处及附近停车场内,查获悬挂粤J·2****车牌的长安小汽车1辆、行驶证、粤A·L****车牌等物品一批。

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3.证人刘某乙、谢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6.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7.现场勘验材料;8.鉴定意见;9.视听资料;10.证实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及抓获经过等;11.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乙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5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178号《量刑建议书》5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接处警、讯问、现场勘查及监控录像光碟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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