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公诉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住常宁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号,住湖南省常宁市**小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同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至11月份,被告人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接受投注金额约50万,获取水钱及差价7万元,其本人购买“地下六合彩”中奖4万元,合计非法获利11万元。期间,接受下线谢某乙累计投注金额约30万元,接受王某某累计投注金额约20万元。
2.2018年8月份左右至11月7日,被告人谢某乙以营利为目的,接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接受投注金额5.87万余元,非法获利5万元。期间,接受丁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5万元,接受刘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05万余元,接受魏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02万元,接受徐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1万余元,接受蒋某某累计投注金额1万余元,接受杨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2万余元,接受谢某某累计投注金额约0.3万元,接受尹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2万余元,接受尹某某累计投注金额3万余元,接受伍某某累计投注金额0.5万余元。
被告人谢某乙于2018年11月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2月27日主动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台;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丁某某、刘某某、魏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谢某乙、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组织多人竞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联系电话:1897546****)、谢某乙(联系电话:187734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侦查卷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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