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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37********,汉族,文盲,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社区**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

被告人谢某乙,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临澧县**街道**社区**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二人系父女关系)与其家族成员谢某丙、谢某丁、谢某戊(均系谢某甲的子女,均已判刑)及所在村民小组组长刘某某(已判刑)等人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逐渐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恶势力团伙,多次利用老弱病残人员以滋扰、纠缠的方式阻工闹事,先后找本县**镇**社区居民文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7万元;找“**国际”开发商陈某乙强行索要人民币5.5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提高价款,迫使“**家苑”小区商住楼开发商尹某某让其承包运土工程,还在**银行**支行维修时企图获利。其中,被告人谢某甲参与作案4起,被告人谢某乙参与作案3起,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敲诈勒索罪

1、2014年10月,谢某丁将其位于临澧县**镇**社区的一套住宅卖给文某某后,因故又住在该住宅内。2017年初,文某某对该房屋进行翻修时,被告人谢某甲及谢某丁等以小屋不在出售之列等为由要求文某某予以补偿。遭到拒绝后,谢某甲、谢某戊等多次到达施工现场闹事纠缠,谢某丙等还指使谢某丁躺在施工的机器下面阻工。为了让翻修能顺利进行,文某某于2017年3月先行支付了谢某丁1.2万元现金,后谢某甲等又故伎重演,为了迫使文某某就范,谢某丁还携老母喊冤闹事,文某某在基层组织等的调解下不得已于2017年7月又支付了7万元,谢某甲将此款予以收受。

2、2017年3月,谢某丙、刘某某、谢某戊获悉临澧县**国际小区正在开发,便以该小区所占用的土地曾是其责任田为由,向项目相关人员提出要承包工程,遭到拒绝后,三人即纠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等多次到工地阻工,陈某乙被迫于2017年10月支付了5.5万元后,众人才罢休。谢某甲、谢某乙因此各分得赃款9000元。

二、强迫交易罪

2017年下半年,谢某丙、谢某戊、刘某某获悉“**家苑”项目正在开发,便向尹某某提出要承包运土工程,双方约定每立方米25元。后在运土过程中,谢某丙、刘某某要求提高价格,被尹某某拒绝后,谢某丙、谢某戊、刘某某又纠集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到工地阻工,迫使尹某某同意将运土价格提高到每立方米30元,后导致尹某某比约定的价款多付了4万多元,所得赃款被谢某丙、刘某某伙同他人予以瓜分。

三、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1日早晨,谢某丁、谢某戊获悉**银行**支行正在装修,便以地块曾是其组上的责任田为由,伙同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等赶到**银行,声称要承包工程,遭到银行工作人员拒绝后,谢某甲、谢某乙遂采取睡堵大门等方式阻工。2017年11月1日,谢某丁、谢某戊被临澧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乙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接受调查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依法冻结了被告人谢某甲等的银行存款共计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接报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合同、协议书、产权证书、银行查询、冻结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某、彭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陈某乙、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丙、谢某戊、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张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软暴力”方式阻工闹事,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中谢某甲强行索要数额巨大,谢某乙强行索要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名被告人均起了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二被告人均系一人犯数罪;被告人谢某甲故意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2020年11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谢某乙现取保候审在临澧县精神康复医院就诊。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冻结的被告人谢某甲5万元、谢某戊1万元银行存款在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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