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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谢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住江西省安远县天心镇**村**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远县,住江西省安远县天心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为非法营利,于2017年11月1日,向同案人庄某某(已判)租赁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村污水处理厂附近的菜地,提供“鱼虾蟹”赌具在该处开场设赌,并以支付报酬方式雇用同案人陈某某、王某甲(已判)接送参赌人员,先后招引参赌人员谢某丙、王某乙、汪某某等二十三人到场参赌。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4日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谢某丙、王某乙、汪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查扣“鱼虾蟹”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4433元。

被告人谢某甲于2019年3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谢某乙于2019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谢某丙、王某乙、汪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瑜

2019年7月2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10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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