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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祝某某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38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其曾于2017年4月22日因盗窃被高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区**号,现住广东省高州市**路**号。因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4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祝某某涉嫌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被告人谢某甲到茂名市油城八路明湖商场附近盗窃了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谢某甲将该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窃后驾驶到高州市**镇的出租屋车库。经对被盗电动车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60元。

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谢某甲到茂名市人民南路茶状元门口盗窃了一辆蓝色女装摩托车,谢某甲将该辆蓝色摩托车盗窃后驾驶到高州市**镇**车行以300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告人祝某某。经对被盗摩托车进行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谢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祝某某的刑事责任。谢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祝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光碟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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