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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梁某甲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2014年10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2018年12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1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1200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被告人涂某甲,曾用名涂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3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手机下载“土豆”、“飞机”、“Gmail”等境外软件,并通过淘宝购买相应的账户登录,与一临桂姓李的男子(土豆昵称“雷某某”、“南某某”,姓名不详,在逃)取得联系,提出让姓李的男子带他一起做,用支付宝帮他人转账。2020年5月底,谢某甲纠集谢某乙(另案处理)、谢某丙(另案处理),并通过被告人梁某甲介绍纠集石某某(另案处理),在姓李的男子的安排下,在桂林市七星区**红旭酒楼后面一出租房等地用他人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操作转账。2020年6月3 日上午,谢某乙、谢某丙、石某某在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路**酒店操作他人支付宝账号转账时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抓获。

被告人谢某甲为了继续与姓李的男子合作,找到被告人梁某甲,叫梁某甲负责帮找几个愿意提供支付宝转账的人,每介绍一人给梁某甲800元;谢某甲还找到被告人石某甲,叫石某甲负责开车接送,每天给石某甲500元的报酬。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安排石某甲驾驶梁某甲提供的桂C****2香槟色奥迪A4轿车到桂林市七星区**村**饭店路口接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联系到愿意提供支付宝转账的被告人张某丙、张某丁。到**路口一米粉店汇合后,谢某甲、梁某甲驾驶石某甲的红色奥迪A4轿车和梁某甲的奥迪A4轿车带着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到桂林市第二看守所门前空地、金鸡岭驾校麦劲堡快餐厅门口空地、尧山坟场、尧山高架桥下等地,由谢某甲等人在轿车上操作张某丙等人的手机支付宝进行转账。谢某甲通过“土豆”软件工作群发送张某丙等人的网商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再将款项转账到工作群中指定支付宝账户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当日,通过张某丙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共转账1839340.76元,张某丁支付宝账户未使用。16时40分许,张某丙支付宝转账操作结束后,梁某甲开车送张某丙回家。

2020年6月4日8时许,石某甲驾驶其红色奥迪A4轿车和谢某甲到桂林市七星区**路口**米粉店门口接张某丁和经曾某某(在逃)联系愿意提供支付宝转账的被告人涂某甲,后开车到桂林市七星区金鸡岭驾校、尧山坟场、尧山高架桥下等地,由谢某甲等人操作,使用涂某甲、张某丁等人的手机支付宝进行转账。梁某甲联系到两个愿意提供支付宝的人,接送到尧山交给谢某甲。谢某甲通过“土豆”软件工作群发送涂某甲、张某丁等人支付宝网商银行账号进行收款,再将款项转账到工作群中指定支付宝账号的方式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当天通过涂某甲支付宝账号共转账1212536元,通过张某丁支付宝账号共转账1419872元。事后,谢某甲付给梁某甲现金人民币4000元,付给石某甲现金人民币1000元。

现查明,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账户66666670******、支付宝账户188******内流转的共计人民币457619.9元;转入被告人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账户66666628******、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内流转的共计人民币445849元;转入被告人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账户66666677******、支付宝账户138******内流转的共计人民币271557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3日,被害人胡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栋**梯**室,被人以注销贷款平台为由,通过手机网银转账的方式,诈骗人民币24285元。被骗资金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胡某某民生银行62262201******、中国交通银行62226235500******-中国农业银行张某戊6230523470044******-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甲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路**号**号**号家中,被人以“火萤贷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信息、账户被银监会冻结为由,诈骗人民币6000元。其中,被骗资金3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89602******-中国工商银行黄某甲6215581511006******-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陆某某在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村**宿舍,被人以“有钱花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7000元。其中,被骗资金6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陆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360004******-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4.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朱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金座**幢**楼**公司,被人以淘宝购物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51900元。其中,被骗资金3031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朱某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29485****** -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5.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戊在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镇**小区**楼**单元**室,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17674元。其中,被骗资金128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戊中国工商银行6222030410003******-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6.2020年6月3日,被害人董某某在山东省泰安市**部**有限公司和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村,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32664元。其中,被骗资金4045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董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17856000054******-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7.2020年6月1日至6月3日,被害人姚某甲在江苏省江阴市**内,被人以“榕树贷APP”申请贷款银行卡绑定错误、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21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姚某甲浦发银行6217920501******-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5581511006******-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8.2020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害人段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单元**家中,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聊天宝APP”客服指示转账,诈骗人民币36206元。其中,被骗资金579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段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5593100001******-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9.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陶某某在重庆市黔江区城东**厂租房内,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聊天宝APP”客服指示转账,诈骗人民币197132元。其中,被骗资金1289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陶某某重庆农村商业银行6215281103******-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0.2020年6月1日至6月3日,被害人王某乙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镇**村**组,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企业微信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10406元。其中,被骗资金607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4930008******-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1.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李某甲在福建省泉州市**有限公司**宿舍内,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Ant Messenger APP”聊天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11121.3元。其中,被骗资金4514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李某甲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60006******-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2.2020年6月2日至6月19日,被害人余某甲在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家中,被人以提供贷款、在网页上填写银行卡号码错误要交钱为由,共被诈骗人民币93156元。其中,被骗资金99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余某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39471******-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5581511006******-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3.2020年6月3日,被害人何某甲在广州市荔湾区**街**自编号**号家中,被人冒充淘宝客服以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8790元。其中,被骗资金8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何某甲中国工商银行6212263602035******-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4.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乙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楼,被人冒充360借条工作人员以注销校园贷平台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59985元。其中,被骗资金49855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乙中国建设银行6230942000000******-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5.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5日,被害人韩某某在河南省巩义市**镇**饭店内,被人以“小米金融APP”申请贷款银行卡绑定错误、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42000元。其中,被骗资金4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韩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718719******-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5581511006****** -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6.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张某己在湖南省汨罗市**区**坡,被人以“马上金融APP”申请贷款账户被冻结、需要交解冻费用为由,诈骗人民币9000元。其中,被骗资金3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己中国建设银行6236682430002******-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5581511006****** -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7.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陈某甲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路**园**号楼**号房内,被人以“合联速融APP” 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0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陈某甲中国交通银行6222621410004******-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5581511006******-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8.2020年6月3日,被害人余某乙在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家中,被人以“淘友APP”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21998元。其中,被骗资金2106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余某乙四川农村信用社6214591182025******-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19.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某某乙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工地生活区内,被人以“合联速融APP” 申请贷款银行卡账号被冻结、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某某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05810000******-中国工商银行黄某某6215581511006******-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0.2020年6月3日,被害人乔某某在江苏南京市**区**洼**号家中,被人“淘友APP”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13980元。其中,被骗资金2786.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乔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390029******、中国农业银行6228270397007******-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1.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高某某在广西合浦县**镇**路**银行附近,被人以“中兴贷款APP” 申请贷款银行卡账号填写错误、需要交解冻金为由,诈骗人民币40000元。其中,被骗资金2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高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6100096******-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5581511006******-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2.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魏某甲在上海市宝山区**有限公司内,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企业微信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49434元。其中,被骗资金24636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魏某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39179******-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3.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汪某某在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小区**号**单元**楼内,被人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聊天室APP”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48709元。其中,被骗资金13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汪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400013******-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4.2020年6月2日到6月3日,被害人陈某乙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企业微信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10308元。其中,被骗资金1764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陈某乙平安银行6230580000005******-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5.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尹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里**号楼**单元**室家中,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Ant Messenger APP”聊天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40000元。其中,被骗资金528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12263602035******-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6.2020年6月3日,被害人王某丙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号**室内,被人以淘宝购物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14480元。其中,被骗资金26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丙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6230911199002******-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7.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丙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栋**室,被人以“淘友APP”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62800元。其中,被骗资金7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丙中国工商银行6228450176007******-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8.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曹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卫生院被人以淘宝购物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1988元。其中,被骗资金199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曹某某交通银行6222621210013******-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29.2020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害人李某乙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中心被人以兼职刷单返利为由,诈骗人民币7709元。其中,被骗资金5082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李某乙招商银行6214830183******-张某戊中国农业银行6230523470044******-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0.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宁某某在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市场对面,被人冒充京东金融注销客服以注销学生贷为由,诈骗人民币58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2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宁某某中国银行6235737500000******-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1.2020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害人张某庚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路**号**医院,被人冒充南极人客服以购物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88620元。其中,被骗资金829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庚宁波银行6214180099900******-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2.2020年6月3日,**小学**宿舍,被人加微信以贷款方式诈骗人民币8****。其中,被骗资金4707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赵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6900020******-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3.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凌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镇**界**栋**,被人以注销学生贷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52116元。其中,被骗资金45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凌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78789******-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4.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丁在安徽省望江县**镇**栋**单元**室,被人以征信清零为由诈骗人民币23286元。其中,被骗资金85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丁中国银行6216616304004******-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5.2020年6月3日,被害人熊某甲在江西省南昌市**区**区**栋**室,被人以兼职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51716元。其中,被骗资金3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熊某甲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020035******-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6.2020年6月3日,被害人郑某甲在浙江省温州市**区**栋**室,被人以兼职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33213.1元。其中,被骗资金19997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郑某甲交通银行6222623110007******-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7.2020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害人沈某某在江苏省潥阳市**店,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Ant Messenger APP”聊天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332114元。其中,被骗资金81335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沈某某江南农村商业银行6231891100120******-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8.2020年6月3日,被害人杨某甲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集团**厂,被人冒充小红书客服以退款方式为由诈骗人民币83576元。其中,被骗资金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杨某甲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00033******-王某甲中国工商银行 621226170401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39.2020年6月3日,被害人刘某戊在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村家中,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LESTALK”软件平台诈骗人民币4887元。其中,被骗资金99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丙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戊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409013******-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 6228430716902******-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013******-张某丙支付宝账户188********)。

40.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6月9日,被害人施某某在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家中,被人以“随心花APP”申请贷款需要提交工本费、额度不够需要解冻等为由,诈骗人民币41014元。其中,被骗资金1014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施某某中国农行6228480688825******-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1.2020年6月2日至6月4日,被害人黄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工业区,被人冒充360金融客服以注销学生贷信用额度为由,诈骗人民币102299元。其中,被骗资金363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黄志康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128454******-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丙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2.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梁某乙在山西省江阴市**路**号**室家中,被人冒充淘宝客服以其快递丢失、赔偿其损失时操作失误为由,诈骗人民币25248.75元。其中,被骗资金54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梁某乙中国银行6216636101000******-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3.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被害人林某甲在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Ant Messenger APP”聊天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66455元。其中,被骗资金104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林某甲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820001******-刘某甲中国工商银行6215591805000****** -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4.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洪某某在湖北省赤壁市**路**号**酒坊,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聊天宝APP”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5569元。其中,被骗资金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洪某某6228482409742******-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5.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丁在湖北省松滋市**工业园**公司内,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畅言APP”聊天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4649元。其中,被骗资金106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丁中国工商银行6217231813001******-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6.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丙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校区**栋**单元**楼,被人冒充支付宝客服以假货退款、需要提升信用额度为由,诈骗人民币56460元。其中,被骗资金62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李某丙中国建设银行6217007180003******-杨某乙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302041****** -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7.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翟某某在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家中,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企业微信APP”聊天软件中客服指示,诈骗人民币43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2726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翟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990105******-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8.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朱某乙在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桥**组**号内,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潮信APP”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3195元。其中,被骗资金63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朱达敏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760021******-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49.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龚某某在广西横县**镇商**栋**单元**号内,被人谎称可以提高信用卡信用额度、需要交手续费为由,诈骗人民币5185.5元。其中,被骗资金159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龚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28480688825******-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17003370007******-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0.2020年6月4日,被害人贾某某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号**楼内,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旺旺聊天APP”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82297元。其中,被骗资金78313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贾某某招商银行6214832199******-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1.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吴某甲在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回家途中,被人冒充360注销专员以注销校园贷平台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64062元。其中,被骗资金45262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吴某甲中国工商银行622203240400******-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2.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邵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栋生活超市,被人以兼职网上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83731元。其中,被骗资金329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邵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78970******-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302041******-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3.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郑某乙在江西省南昌市**区**大道**号**宾馆,被人冒充360注销客服以帮助注销贷款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49831元。其中,被骗资金22031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郑某乙6226663301******-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4.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姚某乙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中央美院附近,被人以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12703元。其中,被骗资金119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姚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16698100000******-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302041******-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5.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陈某丙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园**栋**单元**号,被人冒充客服退款双倍赔偿、需要刷流水为由,诈骗人民币18576元。其中,被骗资金4647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陈某丙中国银行6232082800013******-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6.2020年6月4日,被害人覃某某在湖南省沅陵县**镇**丽都**栋**室中,被人以“亿多消费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转账激活为由,诈骗人民币29450元。其中,被骗资金146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覃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699451******-方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558823******-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7.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罗某甲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村暂住房内,被人以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13277元。其中,被骗资金133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罗某甲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318391******-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8.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辛在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家中,被人以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号、需要转账为由,诈骗人民币61500元。其中,被骗资金45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辛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10812******-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59.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被害人何某乙在湖北省武汉市**区**号商**栋**店内,被人以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28868元。其中,被骗资金48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何某乙6217002670010******-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302041******-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60.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己在重庆市北碚区**镇**街**号内,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畅言APP” 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86672元。其中,被骗资金106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己村商业银行6212583012******-刘某甲中国工商银行6215591805000******-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61.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魏某乙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区**幢**单元**室家中,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聊天宝APP” 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68415.46元。其中,被骗资金289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魏某乙9559980320205******-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62.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壬在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街**号家中,被人冒充淘宝客服网购货物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266469元。其中,被骗资金50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壬中国建设银行6236681930009******-傅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60010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63.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牛某某在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家中,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潮信APP” 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15781.3元。其中,被骗资金867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牛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36681480012******-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302041******-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15******-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64.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巨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乡**村**组**号家中,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清聊APP” 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31922.1元。其中,被骗资金616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巨某某中国招商银行6214830178******-万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3052092004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65.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阳某乙在桂林市七星区**城享**店面被人以网络贷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5000元。其中,被骗资金2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阳某乙中国银行6217852600020******-方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558823******-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被骗资金30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阳某乙中国银行6217852600020******-钟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41000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66.2020年6月4日,被害人任某某在浙江省海宁市**街道**区**号家中,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易信APP” 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34252元。其中,被骗资金893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任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84590******-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15******-张某丁支付宝账户1246915582@qq.com),被骗资金21225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任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84590******-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67.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徐某某在湖南省浏阳市**镇**银行门口,被人以“合联速融APP” 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交保证金为由,诈骗人民币30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091259******-方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558823******-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15******-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 其中,被骗资金1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091259******-钟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41000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68.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庚在广西南宁市良庆区**大道大厦**楼“**有限公司”内,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52928元。其中,被骗资金4224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庚中国建设银行626683420000******、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848829******、广西农村信用社6231330500566******-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15******-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被骗资金1233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庚中国建设银行626683420000******-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69.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辛在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内,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诈骗人民币41578元。其中,被骗资金224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辛中国银行6217903100024******-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15******-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被骗资金9666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辛中国银行6217903100024******-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0.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熊某乙在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村**组,被人以网上刷单返现为由,通过“快马办公APP” 聊天软件中诈骗嫌疑人的指示,诈骗人民币14284元。其中,被骗资金314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张某丁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熊某乙中国工商银行6215591908002******-潘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10334618******-张某丁浙江网商银行6666662815******-张某丁支付宝账户****915582@qq.com),被骗资金5853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熊某乙中国工商银行6215591908002******-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1.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癸在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区家属院,被人以兼职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18124元。其中,被骗资金8424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癸中国工商银行6212260409006******-撒某某6230521360034******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2.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壬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区**路**人家**幢**室,被人以兼职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4990元。其中,被骗资金4491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壬中国银行6217876100023******-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3.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李某戊在桂林市叠彩区**乡**村**号家中,被人冒充淘宝客服以产量质量问题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1250元。其中,被骗资金499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李某戊国建设银行6217003390010******-撒某某6230521360034******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4.2020年6月4日,被害人黄某丙在湖北省武汉经济开发区**街**内,被人以兼职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7160元。其中,被骗资金5251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黄某丙中国招商银行6225882712******-杨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94504******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5.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戊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镇**区**路**号家中,被人冒充360金融注销客服以注销学生贷为由,诈骗人民币43587元。其中,被骗资金2139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戊云南农村信用社6231900000082******-黄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16749******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6.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周某某在浙江省长兴县**有限公司内,被人以有人冒用身份贷款、需要删除不良信用为由诈骗人民币56540元。其中,被骗资金712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周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300097******-唐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4099617******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7.2020年6月4日,被害人万某乙在江西省铅山县**镇**村**组家中,被人以兼职刷单为由诈骗人民币12471元。其中,被骗资金4672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万某乙6228481776107******-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8.2020年6月4日,被害人袁某某在贵州省凯里市**路**街**号,被人以“蚂蚁借呗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转账提高信用额度为由,诈骗人民币12488元。其中,被骗资金2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账户(被害人袁某某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6217790001133******-撒某某6230521360034******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79.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己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栋**单元**室,被人以“龙腾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转账解冻为由,诈骗人民币20400元。被骗资金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己6236681790001******-钟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41000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0.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张某A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楼,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被诈骗人民币29622元。其中,被骗资金2498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张某A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80022******-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1.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庚在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通过“聊天宝APP”和“京东APP”被诈骗人民币10923.5元。其中,被骗资金1509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庚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988040******-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2.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刘某癸在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幢**单元**家中,被人冒充360借条的工作人员、以注销校园贷为由,诈骗人民币6000元钱。其中,被骗资金38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癸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78553******-撒某某6230521360034******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3.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被害人孙某某在河南省虞城县**镇**市场家中,被人以“小米金融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转账认证为由,诈骗人民币27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0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孙某某农村信用社623059134101******-钟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2203141000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4.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林某乙在海南省海口市**区**镇**村,被人以“微粒贷APP”申请贷款输错银行卡账号、需要转账解冻为由,诈骗人民币29000元。其中,被骗资金12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林某乙中国招商银行6214838982******-撒某某6230521360034******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5.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程某某在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宿舍**栋**室,被人以注销京东金融账户信息为由,诈骗人民币15780元。其中,被骗资金419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程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720015******-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6.2020年6月1日至6月5日,被害人杜某某在陕西省宝鸡市**区**办公室,被人冒充360借条客服,以注销大学生网贷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174388元。其中,被骗资金5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杜某某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150006******-黄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16749******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7.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被害人刘某A在贵州省黄平县**镇**家中,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通过“聊天宝APP”和“京东APP”被诈骗人民币6198.65元。其中,被骗资金4988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刘某A贵州黄平农村商业银行6217790001151******-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8.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吴某乙在浙江省衢州市**区**乡**村**号,被人冒充淘宝客服以退款为由,诈骗人民币15424元。被骗资金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吴某乙中国银行6217856200030******-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89.2020年6月4日,被害人杨某丙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街,被人冒充360金融客服,以注销校园贷款账户为由,诈骗人民币66700元。其中,被骗资金2000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杨某丙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920008******-黄某乙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616749****** -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90.2020年6月4日,被害人王某辛在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楼家中,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通过“潮信APP”被诈骗人民币17326元。其中,被骗资金1896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王某辛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028749******-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91.2020年6月4日,被害人孔某某在山东省曲阜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人以网上兼职刷单、通过“清聊APP”被诈骗人民币22637元。其中,被骗资金12871元经他人账户后转入被告人涂某甲的浙江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内流转(被害人孔某某招商银行6214835376******-肖某某中国农业银行6228483499471******-涂某甲浙江网商银行6666667774******-涂某甲支付宝账户13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奥迪汽车1辆、手机6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调证说明、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支付宝账号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及从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调取的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主体信息、流水等;3.证人廖某某、蒋某某的证言;4. 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同案犯石某某、李某某、石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 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与同案犯相互辨认的笔录和照片、证人廖某某辨认“飘飘”的笔录和照片、谢某甲指认其使用的装有“土豆”、“飞机”等软件的手机的照片;7. 被害人阳某某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通过转账协助巨额资金转移,掩饰、隐瞒其来源及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五进、石海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土贵

检察官助理:罗继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梁某甲、石某甲、张某甲、张某丙、张某丁、涂某甲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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