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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犯诈骗罪案件)(公开版)_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肇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肇检诉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经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71983********,汉族,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里**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经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庆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7********,汉族,大学在读,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德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25日经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德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移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4月4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6月15日、2018年7月30日至2018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9日、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7月30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合谋建立网站实施诈骗,由被告人谢某甲负责发展代理推广用于诈骗的二维码链接、寻找第三方支付公司和分配诈骗所得,由被告人吴某某负责技术和服务器维护,并请被告人谢某乙帮助提供网站所需的图片、视频素材及维护网站等,最后建立了具有诈骗性质的网站“新生联盟”。被告人谢某甲等人先后发展了柴某某、毕某某、侯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胡某某(以上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一级代理,为他们提供一级代理渠道号,再由这些一级代理发展大量二级代理。这些二级代理及其发展其他人员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大量推送该网站提供的二维码链接,诱骗被害人点击链接后会短暂弹出涉黄露骨的照片或视频,随后便提示扫描二维码支付后成为会员可继续看完整视频或进入所谓的“闺蜜群”等,但当被害人支付金额后,并不能看到相应内容或者进入相应的群聊,从而致使大量的被害人上当受骗。被害人被诈骗的钱进入到第三方支付公司账户,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抽取报酬结算后转入被告人谢某甲使用的谢某丙、郭某某的银行卡,被告人谢某甲按比例抽取提成后再根据各代理的业务量分配诈骗所得。至2017年7月初,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新生联盟”平台进行诈骗的总金额约29549636.53元,其提成部分诈骗所得除分给被告人谢某乙约50000元外,其余的由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按约定分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谢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陆某某、李某乙等的陈述;4.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下级代理在网络平台推送用于诈骗的二维码链接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敬文

2018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现羁押于德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伍册,光盘拾玖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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