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邵东县**乡**村**组**号,现住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4月8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波,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新邵县**坊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独山县**花园。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侯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4日晚上,因被害人严某某喊伍某某到邵东县**酒店开房,被告人谢某甲纠集被告人侯某某和伍某某一起到邵东县**酒店1101房间找到严某某。被告人谢某甲以伍某某是其女朋友为由,打了严某某几耳光、踢了严某某几脚,并持刀威胁严某某,后被告人谢某甲、侯某某要严某某赔偿被告人谢某甲,严某某被迫给被告人谢某甲写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并给了被告人谢某甲5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开房记录、谅解书、收条、户籍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伍某某、彭某某、唐某某、谢某乙、申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及暴力相威胁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侯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侯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讯问被告人光盘2张。
3.证人名单:伍某某、彭某某、唐某某、谢某乙、申某某、何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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