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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伍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322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乡**村**组**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9********,汉族,中技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

谢某甲的辩护人谢良,湖南波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均因参与打架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8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第**居委会第**居民小组。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3222000********,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开发区**村第**村民小组**号。

上述两被告人因参与打架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社区**组**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预备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镇**村**组**号。

上述两被告人均因参与打架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伍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因怀疑被告人陈某某举报其朋友吸食毒品,即喊人将陈某某打了一顿。陈某某将被打一事告诉被告人谢某乙,谢某乙要陈某某报警,而这件事被又被吴某某知道,吴某某因此心生不满,在微信上质问陈某某和谢某乙要报警是什么意思。

2019年11月l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谢某甲及外号“**”、“**”、“**”、“**”的人(均待查)等人在新化县东方城市广场莫妮卡酒吧喝酒。被告人谢某乙、陈某某、伍某某、孙某某等人也在该酒吧喝酒。11月14日凌晨零点左右,吴某某在酒吧楼梯间碰到陈某某,吴某某拉住陈某某,要陈某某把谢某乙喊出来先道歉再给个说法,陈某某口头上答应吴某某。吴某某回到酒吧台座后将碰到陈某某等人的情况告诉杨某某,要杨某某等人陪吴某某到楼下去找陈某某等人讨要说法,再微信通知已经离开的谢某甲,要他过来帮忙搞架,后吴某某等七人到酒吧楼下前坪。

陈某某与吴某某相遇后,觉得吴某某太嚣张。在回酒吧坐台途中,陈某某微信告诉谢某乙讲吴某某要搞他,对方只有六七个人,要谢某乙喊人搞架。谢某乙收到消息后,告诉了孙某某讲有人要搞他。谢某乙担心对方人多可能搞不赢,再次微信联系了“**”、“**”、“**”、“**”,要其带家伙(指棍、刀等工具)来帮忙打架,但上述人员均未赶来参与打架。此时吴某某等人上楼将谢某乙喊到楼下,谢某乙下楼时给孙某某发信息要孙某某去买西瓜刀。伍某某上厕所出来时发现谢某乙被人带走,便和孙某某跟着下去。孙某某告诉伍某某讲有人要打谢某乙,要他去买西瓜刀,但他没去买。谢某乙等四人陆续赶到楼下。

双方人员赶到楼下后,吴某某就以前的过节和谢某乙等人谈判。双方交谈过程中矛盾激发。杨某某首先朝谢某乙踢了一脚,接着吴某某、谢某甲去踢谢某乙。孙某某见谢某乙被打,一把抓住吴某某甩在地上。此后吴某某等七人和谢某乙等四人发生互殴。杨某某、“**”、“**”、“**”(均待查)等人与谢某乙用拳头互殴。孙某某和陈某某抱住吴某某的头在路旁的路灯下互殴,吴某某逃脱后捡一块木板打孙某某,追着孙某某打了几下后摔倒在地,孙某某趁机抢掉木板,朝吴某某打了几拳后跑掉。陈某某见谢某乙被杨某某等人殴打,跑去帮谢某乙与杨某某等人互殴。另一边“**”(待查)捡块砖头和谢某甲追着伍某某打,“**”的砖头没有砸到伍某某后,“**”跑过去帮杨某某打谢某乙。谢某甲捡块砖头也去帮杨某某打谢某乙,谢某甲用砖头砸在谢某乙的头顶位置。伍某某回头发现谢某乙被打,便捡了一个石头朝杨某某头部砸了三下。在伍某某拿石头砸杨某某第一下时,谢某甲在旁边捡一块木板朝伍某某打了两木板,打在伍某某背部和手。伍某某顺手拿着石头想砸谢某甲,谢某甲退翻在地,伍某某继续去打杨某某。谢某甲起身朝旁边的陈某某打了一木板。此时,谢某乙、伍某某两人与杨某某等人互殴,谢某甲拿木板朝伍某某打了一板,伍某某抢过木板打谢某甲,谢某甲用左手去挡头部,木板打在谢某甲左边手臂上,而旁边的“**”一脚将谢某乙冲翻在地。吴某某、“**”见杨某某的头部被打出血,一人捡一个砖头,吴某某拿砖头往谢某乙身上砸了四五下,“**”把砖头拿在手上分把钟就放下了,两伙人停止互殴行为。经新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伍某某的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莫妮卡酒吧保安将谢某乙、伍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杨某某控制在现场后报警。公安民警将上述人员带回派出所处理,后通过杨某某的手机联系谢某甲将其抓获,民警在谢某甲的协助下抓获了吴某某。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双方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证言;3. 鉴定意见;4.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伍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打架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陈某某、伍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伍某某、陈某某、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某某、谢某甲、吴某某、谢某乙、伍某某、陈某某均系主犯,孙某某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吴某某、杨某某、谢某甲、谢某乙、伍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谢某甲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谢某乙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孙某某拘役5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凌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联系方式1762000****)、杨某某(联系方式1597311****)、谢某甲(联系方式1832016****)、谢某乙(联系方式1313538****)、陈某某(联系方式1378681****)现均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某(联系方式1311785****)、孙某某(联系方式1897389****)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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