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谢某丁,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2013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号。2017年6月19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宝,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号。2008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中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12月30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鹏,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1年1月14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局十五日,2019年12月31日因赌博被中某某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20年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丙秋,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19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乡**村**号(以上均自报)。2014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3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乙宝、郭某甲鹏、谢某丙秋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起,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乙宝伙同谢某庚桂、谢某辛、谢某壬(均另案处理)以我市火炬开发区濠四村上街16号门前河涌边某某屋后的香蕉林地为窝点,招揽赌客以扑克牌赌“斗牛”“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谢某丁与谢某庚桂、谢某辛、谢某壬是赌场老板,被告人谢某甲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人民币10元至50元,被告人谢某乙宝负责抽水和望风。2019年,被告人郭某甲鹏、谢某丙秋加入赌场,负责望风和放贷,每放贷人民币1000元某某从水某某中抽取人民币50元作为报酬。
2019年12月30日,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濠四村上街6号隆江猪脚饭店门口抓获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乙宝,在火炬开发区沙边村中街果林百货店门口抓获被告人郭某甲鹏。2020年1月19日,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张某某江尾头市场附近一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谢某丙秋。归案后,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丙秋如某某上述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乙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乙宝、郭某甲鹏、谢某丙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丁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宝、郭某甲鹏、谢某丙秋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丙秋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某某
二О二О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谢某丁、谢某甲、谢某乙宝、郭某甲鹏、谢某丙秋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14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光盘6份;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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