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住**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叶永康、曾海波,广东华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日晚上,被告人谢某甲、张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谢某乙在东莞市**镇**社区**巷**号的房间内打麻将。后谢某甲、张某某发现胡某某、谢某乙存在出千的嫌疑,即要求胡某某、谢某乙赔偿其所输的赌资,谢某甲还持菜刀威胁胡某某、谢某乙。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也来到上述房间,并要求胡某某、谢某乙赔偿2万元,谢某甲等三人还在房间内以打巴掌、威胁等方式要求胡某某、谢某乙打电话凑钱。见胡某某、谢某乙无法凑到钱,谢某甲等三人即取走胡某某、谢某乙身上现金约17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转走微信现金3500元,后让胡某某、谢某乙离开。得手后,谢某甲等三人共分所得款项。2019年8月4日4时许,陈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8月4日16时许在**镇**村**路段抓获谢某甲,于2019年8月7日14时许在东莞市**区**路**浴室门口抓获张某某。案发后,张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谢某甲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泽佳
2019年12月1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甲、陈某某、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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