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高利转贷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3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号楼**单元**号,住辽宁省庄河市**。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常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另案处理)、薛某某(另案处理)为筹集**寄卖行启动资金,向被告人谢某某借款并许诺给其高额利息。后谢某某以其名下的门市做抵押,以购买鱼苗为名,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城支行贷款100万元,在贷款过程中,常某某、赵某某、薛某某帮助谢某某通过银行审核。2014年11月,贷款分两笔汇入经谢某某指定的赵某某账户,后该款用于**寄卖行对外放贷。自2014年12月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寄卖行共向谢某某支付利息30万元,扣除谢某某偿还银行贷款利息185950元,获利114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航宇

检察官助理:张芳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