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非法采矿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31962********,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伙同黄某某、曾某某(两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利,约定每人出资4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用于盗采稀土矿,获利平分。从2017年9月份,谢某某等人承租了阳春市河口镇上双村委会中合村珑山岭,随后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证照的情况下,雇请多名工人在到该山岭处利用原地浸析化学采矿法非法开采稀土矿。至2018年2月被查处,该团伙在该处共盗采三个山头,其中谢某某分得15万元。2018年9月份,谢某某明知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情况下,仍以3万元的价格将该山岭转租给刘某某等人。刘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底继续利用原地浸析化学采矿法在该山岭的另一侧非法开采稀土矿,直至2019年3月15日被国土部门到场查处。经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对阳春市河口镇上双村委会中合村屋背珑山岭非法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阳春市河口镇上双村委会中合村珑山岭因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3208万元,非法开采析出的稀土氧化物价值人民币722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2020年9月10日

附:

1、证据目录一份;

2、采区坐标图纸一张;

3、案卷共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