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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采矿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润联**6”船主,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镇**村**村**号,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小区。2020年5月28日因非法购买运输江砂被东至县水政部门罚款30万元,2020年6月1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 ,2020年6月17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润联**6”船舶来到长江干线东流陈吉州2号白浮禁采水域,通过一吸砂泵非法盗采、装运江砂,并支付购砂款3万元。22时30分许,装载江砂的“润联**6”船舶在陈吉州水域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经第三方称量确认盗采的江砂为1554.12吨,安庆市建筑工程测试中心出具的《砂样检测报告》证明本案涉案江砂细度模数为0.8,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江砂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本案涉案江砂在2020年6月16日的市场零售价为每吨41元,查获的江砂价值人民币63718.92元。该江砂经拍卖后剩余款为6793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察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期伙同他人非法采砂,盗采的江砂价值人民币63718.9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转

                               检察官助理: 章 伟

                                 2020年10月 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所在地同居住地,联系电话1785530****;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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