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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行医案)_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长期擅自在阜阳市颍泉区**镇**号家中开设诊所,开展诊疗活动。2018年5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因非法行医被阜阳市颍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2019年8月1日6时许,被害人王某甲因嗓子疼来谢某某诊所治疗,被告人谢某某使用头孢类药物给王某甲输液,王某甲在输液过程中死亡。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发作死亡,所用药物与王某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不足,根据病理诊断,被害人王某甲生前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被告人谢某某没能及时明确诊断,存在漏诊,延误治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2.5万元,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阜阳市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接受证据清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委托书、颍泉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档案、关于对谢某某监督检查的情况说明、乡村医生证书复印件及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影

检察官助理 王晴晴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3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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