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谢某某从其朋友黄某某处接手了黄某某朋友梁某某经营的位于广西省柳州市城中区**路**号的“**烟酒店”,并自负盈亏。后谢某某在既未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经营者姓名:梁某某”的登记事项,又未自己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香烟销售活动。2018年初,被告人谢某某所使用的微信昵称为“谢某某”的微信号被被告人吕某甲(另案处理)、吕某乙(另案处理)夫妻二人所使用的微信昵称为“杨某某”的微信号加为好友,并通过微信向谢某某推销假烟。谢某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通过自己微信号从吕某甲、吕某乙处购买非法卷烟制品,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烟款。谢某某购得非法卷烟制品后以略低于同品牌真烟的市场零售价销售给广西柳州市的张某某、曾某某等人。经陕西汉中同心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16年10月19日至2020年1月6日,谢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数额共计432597.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及假烟数额总计432597.9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超
检察官助理:刘济铖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城固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七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