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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98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9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号。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仟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广东省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院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具某某(已另案起诉)与他人合谋在佛山市南海区**经营“某甲公司”(具某某占股七成),在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商户管理平台”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先后与他人合作在佛山市南海区成立了“聚聪”、“聚星”、“聚斌”、“聚坚”、“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己”九个无工商登记的“分公司”(即分支点),又与他人成立的中山市“某庚公司”合作,将“某甲公司”、分支点和合作公司所持有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绑定在合作商户、境外赌博网站充值页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从中收取1.5%至2.6%手续费牟利,余下款项转到商户指定收款账户。具某某等人又为“某甲公司”及分支点聘请了温某某、诸某某(均已起诉)等数十名财务、技术人员,分别负责管理资金和处理后台技术问题。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月中旬起受聘到“某乙公司”工作,担任公司技术员,为“某乙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并提供支付宝账号给公司使用赚取好处费,谢某某实际在职的3月到5月期间,“某乙公司”通过上述手段非法经营资金结算业务共计人民币3.1亿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参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关尚辉

检察官助理 马嘉宁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件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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