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0〕320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濉溪县原城南志俊烟酒店经营者,安徽省砀山县人,住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庄017。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陈某某将其经营的濉溪县**烟酒店一次性转让给谢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利用陈某某的烟草专卖账户向濉溪县烟草公司多次订购卷烟店内销售,非法经营数额为59.9575万元。期间谢某某从他处收购卷烟用于销售,2020年3月1日其至淮北市相山区**路隆客福超市门口运送卷烟时,被濉溪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经检查有黄山(新一品)130条、雄狮(红)132条、牡丹(软)44条、黄果树(软)56条,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鉴定,非法经营数额为1.845万元,其中约0.3万元卷烟为谢某某从烟草公司订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为61.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检察官助理:唐小利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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