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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诉〔2020〕Z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村**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经营销售为目的,在广西防城港市低价购进一批卷烟后,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同年8月29日驾驶粤W*****小型汽车准备将该批卷烟运输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当日途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路段时,被执法人员人赃并获,当场从运输车辆中搜查出卷烟红双喜(硬)250条合计5万支、大前门(硬细支专供出口)200条合计4万支、ESSE (硬CHANG)100条合计2万支,共计3个品牌规格卷烟合计550条11万支。经广东省云浮市烟草专卖局核算,涉案卷烟案值为70169.50元。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送样的红双喜(硬)、ESSE (硬CHANG)为真品卷烟、大前门(硬细支专供出口)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红双喜、ESSE、大前门卷烟 ,黑布一块等;

2. 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车辆信息查询资料等;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现场的执法视频;

5.电子数据:涉案车辆行驶轨迹等。

6.鉴定意见: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军

检察官助理:潘桂清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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