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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0********,汉族,文盲,务农,现住潜江市******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捡到一罂粟果后将籽撒在**镇**村**组**号的自家后门屋檐下,任其自然生长并开花结果。2020年4月30日,民警对被告人谢某某家后院种植疑似罂粟的植物现场铲除,共计铲除1239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森公司鉴(植物)字【2020】445号),谢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的毒品原植物属罂粟。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徐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娅茜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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