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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住云南省澄江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至6月期间的一天,谢某某在澄江县九村镇七江村委会左必母西北面碧家石处用自制连扣猎捕到两只“箐鸡”,其中一只母箐鸡发现时已经死亡,另一只公箐鸡被连扣拴着跳到树上,谢某某遂用从家中带去的弹弓将其打死,随后谢某某将两只“箐鸡”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母箐鸡皮因不好看已被丢弃,公箐鸡皮被其自制成标本保存于家中作观赏用。经玉溪市玉林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保存观赏用的“箐鸡皮”进行鉴定,该动物制品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白腹锦鸡制品整体价值为50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谢某某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林春

代理检察员:谢文强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澄江市**镇**村委**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04页。

3.随案移送扣押物品:弹弓一个、链扣12个、白腹锦鸡皮一个。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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