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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9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被告人谢某某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涔天河镇茶园村五组岭边自家虾塘张网猎捕鸟类,2019年12月12日,谢某某发现网上粘有一只鸟,于是带回家中,谢某某随后上网查询所捕鸟的种类,发现该鸟是游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于是上网售卖。2019年12月底廖某某(另案处理)在QQ(号码:1935748704)上一个名为湖南鹰猎文化群里发现网名叫刺青(嫌疑人谢某某的QQ网名)的发布出售游隼的信息,于是两人相互加了微信好友联系交易。2019年12月14日,廖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500元给谢某某,然后将游隼带回祁阳家中喂养。经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游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游隼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谢光韶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光忠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在家(手机号码1522637****);

_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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