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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狩猎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组,住西峡县******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3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至2020年**月间,被告人谢某某使用自制钢丝套在西峡县丁河镇虫岈村六组长沟坡上猎捕野生动物,猎捕到野猪1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雄

 检察官助理:王  乐

年四月十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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