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住辰溪县**镇**市场**楼。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辰溪县**镇辰州大市场内摆摊卖菜时,遇到一名身份不明的男性蛙类出售人,因与该男子交谈,产生了收购蛙类供自家食用的想法。后其从该男子处收购得10只活体蛙类。当日10时许,经中国绿发会志愿者邹某某举报,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从谢某某摊位上当场查获该批蛙类。经认定,该批蛙类中的5只虎纹蛙,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蛙类的物证照片;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米某某能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勤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2册、证人名单1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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