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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栋**房,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房。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4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5月10日)。2020年5月9日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黄兴北路维也纳酒店2721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身上搜查出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经称重,净重共计25.18克。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谢某某身上搜查的疑似毒品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12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毒品称量照片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搜查、称量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征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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