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安乡县**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30年前由师父李方明(死亡)传给其一支火枪用于打猎,之前办有持枪证,后因持枪证过期不允许打猎,十多年前便将该火枪藏在自己家屋顶房梁上。2020年07月21日晚,公安民警在接到举报后,在安乡县**村**组谢某某家屋顶房梁上将其私藏的火枪查获。在对被告人谢某某进行审讯后,其主动交代家中还有一支帮朋友孙某某私藏的火枪,随后民警带被告人谢某某在其家中地下室一房间柜顶查获另一支火枪,并在另一杂物房查获黑火药148.96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认定两支火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火药为黑火药。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提供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检查笔录;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两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提供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非法持有一支枪支的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沈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检察官助理:杨灿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8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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