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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359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号。因犯流氓罪于1983年9月10日被商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0月31日因无社会危险性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下午16时许,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民警在被告人谢某某家中走访时,在二楼住室内发现一支火药枪。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商丘市公安局毛固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商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商)公(刑)鉴(痕)字【2017】317号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讯问谢某某及谢某某指认枪支现场视频录像;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辉

检察员:韩卫华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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