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下午,秦皇岛市抚宁分局台营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镇**村谢某某家查获疑似火药枪一支。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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