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4〕19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2014年8月5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两年,后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0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坡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某天,被告人谢某某在整理其哥哥谢某甲的遗物时发现一支由发令枪改装的小口径手枪,后将该手枪装入一只塑料袋,藏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安镇文亚村屋围院内一棵菠萝树头侧边的一块废水井空洞里面。2014年8月19日,谢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湛江市戒毒所民警供述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后湛江市坡头区公安局官渡派出所民警根据湛江市戒毒所提供的线索在该水井空洞里查获一支枪支及4发子弹。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该枪形物体是改制5.6毫米小口径运动手枪,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4发子弹中有1发是发令弹,有3发是发令弹改制而成的钢珠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缴的手枪及子弹;2.书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枪支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能以火药为动力有效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梦葵
2014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湛江市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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