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46********,汉族,小学文化,威某某**学校退休职工,云南省威某某人,住威某某**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私藏枪支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威某某公安局扎西派出所依法在被告人谢某某位于**镇**办事处**村民小组**号的家中查获火药枪一支。2019年11月2日,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512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其他证据材料两份共25页(一份补充侦查讯问笔录,一份被告人病历材料)
3.起诉书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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