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 被告人谢某某将一把仿64式手枪3发64式手枪子弹藏放于其女朋友胡某某位于惠来县*****房租住屋房间内壁柜上。同年6月13日1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惠来县******房胡某某租住屋内抓获谢某某、胡某某等人,现场在出租屋房间内壁柜上查获谢某某藏放的仿64式手枪1把及64式手枪子弹3发。
经司法鉴定:查获的枪形物为自制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具有枪支性能;查获的三枚弹形物都为“六四”式手枪子弹,都具有弹药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谢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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