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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单县**镇**村**村**楼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7日被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故意伤害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5年12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底的一天,因李某丙、瞿某某、梁某某欠赵某某债务,赵某某(已判刑)指使赵某(已判刑)、谢某某等人将李某丙、瞿某某从单县浮岗镇带至单县**附近的莱河处,在河边,赵某、谢某某等人将李某丙强行摁在水中逼其还钱。后李某丙、瞿某某又被带至赵某某的渣土公司及****,赵某某等人又逼迫李某丙喝辣椒水、芥末膏逼其还钱。瞿某某外出筹钱被释放,李某丙被拘禁达两天。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辨认笔录:梁某某、瞿某某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陶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国建

检察员王国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

3.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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