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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拘禁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谢某某,195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202195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案发时系嘉峪关市**职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前进路**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前进路**街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2016年7月,被害人何某某向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借款共计36万元,后被害人何某某未按约定向被告人谢某某还款。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何某某从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号(何某某居所),强行拉拽至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号(谢某某居所),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非法拘禁,直到次日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将被害人何某某解救,并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了殴打、使用刀具及针管进行恐吓、使用手铐等行为。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谢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铐、尖刀等物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志龙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本市,联系电话1383078****;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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