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镇**街**号**单元**号,现住射洪市**街**花园**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因债务问题在射洪市城区恒达东路25号聚兴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办公室聚集,以要欠款、写承诺等为由,将易某某(男,61岁,本案被害人)控制在该公司办公室内不准离开,当日晚8时起,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在该公司办公室内看守易某某,被告人谢某某同意看守一晚每人补助100元,同月13日上午,部分集资参与人用铁链将易某某捆绑至射洪市政府门口,后又将易某某带回该公司办公室,同月13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要求曾某某安排人员看守易某某未果,同月14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将易某某带至射洪市处置办交给该办工作人员。
2018年5月28日上午,射洪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谢某某到太和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2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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