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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03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山东**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号院**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周炎卿(已判刑)于2013年10月在济南市历下区**号楼**注册成立山东**公司,后更名为山东**公司,经营范围系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等,周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谢某某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管理、运营。公司成立后,以向河南省**公司、河南省伊川县**工程、伊川县**公司投资的名义,以月息1.1%-1.5%不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资金安全。经审计,该公司共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20人,非法吸收资金16,696,000.00元,已返还6,518,177.00元,尚未退还10,177,8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8月19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审计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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