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5年成立丰隆矿业有限公司,并取得扎赉特旗巴彦高勒镇阿贵图村西联合屯北侧4华里处,原阿贵图村村民生产生活自用的废弃老采石坑范围内采矿许可证。2016年,被告人谢某某在矿区北侧建立石料粉碎生产线,开采生产了一个月,并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用渣石平整料场、将开采出来的石料堆放在矿坑的东北侧位置、在矿区北侧建设生活用房及油桶存放点,共占用防护林地12.5亩,宜林地54亩。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关于移送扎赉特旗丰隆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函、证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图、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扎赉特旗丰隆矿业有限公司所属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证明、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林业案件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张某某、陈文凤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土地等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占山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村**屯,电话1564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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