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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生态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身份证号码3521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将口镇******,现暂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星村镇******。2004年9月8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敲诈罪被,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建阳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南平市建阳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同年6月19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审查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了种植茶叶,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到建阳区将口镇******土名“杨梅垄”山场林地,进行推山开垦。经查,被改作他用的林地位于建阳区将口镇****林班*大班*小班,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经鉴定,被开垦推翻的林地面积为8亩,原有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地表植被及腐殖质层完全灭失,土壤肥力下降,水土保持林种的涵养水源、保育土壤等森林生态服务功能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种植补种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翁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数量较大,使原有森林植被遭受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积极补种树苗,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平市建阳区法院

检察员:熊爱森

2019年9月19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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