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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案)_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贵州省施某某人,住贵州省施某某******组。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施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并继续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为满足日常玩枪需要,2017年7月25日先后通过自己注册的淘宝网购物平台购买一把射钉枪及改装射钉枪的零配件后,一天晚上在余庆县内找到一家焊接五金店,谢某某用店里的电焊机将射钉枪及钢管焊进行加工焊接在一起,回到家中又把在网上购买的枪托装在射钉枪上。搜查被告人谢某某家中改装的射钉枪,枪身长124厘米,枪管长63厘米,枪托上刻有一个“五角星”形状的图案。谢某某还在施秉的五金店购买了4盒民用空包弹(射钉枪专用民用子弹,案发时在其家中搜出305颗空包弹),改装完成后谢某某就用改装的射钉枪在夏天的时候对其家水田里的“白鹅”进行射杀。在搜查过程中,民警还在谢某某的住处发现一把火药枪,火药枪枪长130厘米,枪柄为木质材质,颜色为黄色。火药枪为谢某某已去世的父亲谢代信所留,火药枪一直放在自己位于施某某马溪乡茶元村龙井组的家中。经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火药枪为一支自制长管火药枪;送检的疑似射钉枪为射钉器改制而成的枪支,具有致伤力”;305枚子弹为民用“伊力”牌射钉弹。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自制射钉枪、火药枪、射钉弹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淘宝网手机购买自制射钉枪物品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启华

                              检察官助理 杨正瑞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施某某**乡**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18688****。

2.案件移送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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