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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公开版)_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长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90********,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住***市***号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8********,汉族,初中毕业,居民家庭户口,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市**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长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经长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长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长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邓某某、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及值班律师董丹丹、被害人邓某某、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至**月,被告人岳某某、谢某某购买****软件、从苹果手机下载****软件, 违反国家规定,在代办审车、车辆违章处理业务时,在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注册过程中,利用上述软件逃避实人认证,非法注册、绑定车辆进行车辆违章处理。期间,付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帮助被告人谢某某实施上述行为。2020年**月,在被害人郭某某、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等人将其临期驾驶证分数扣除,为云南、广东等地违章人员处理车辆违章。

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及付某某非法获利25000元、被告人岳某某非法获利12000元、周某某非法获利3374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及付某某、周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岳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周某某、秦某某、付某某、黄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河南致和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

7.电子证据:微信、支付宝账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等人共同故意犯罪,谢某某、岳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淑娟

检察官助理:周敬霞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某、岳某某现羁押于长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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