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因向张某某索取高额利息的债务无果,便与李某某(不起诉)、李某甲(另案处理)、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带着张某某,到其父亲张某某位于巴州区**小区**栋**楼**号的住宅继续讨债,并留下罗某某看守张某某,几人随即离开。次日凌晨,正在南坝**花园吃烧烤的谢某某和李某某得知张某某从住宅离开,二人手持啤酒瓶再次来到张某某的住宅,强行进入住宅内,谢某某用啤酒瓶将张某某家客厅内电视屏幕、电脑显示器砸坏,之后二人离开。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995元。
同时查明:侦查中,被告人谢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损坏财物照片、户籍证明、谅解书、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等书证;证人罗某某、李某乙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钰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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