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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与李某某存在矛盾。2019年7月20日晚,谢某某联系郑某某(另案处理),让郑某某找人帮忙到李某某住处教训李某某及其男朋友何某甲。郑某某叫上何某乙(另案处理)、韩某甲(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韩某乙(另案处理)来到谢某某指定的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宾馆药店楼下与谢某某碰面,谢某某准备了三四根钢管。7月21日2时10分许,谢某某带着郑某某等五人,面戴口罩来到***宾馆药店楼上***房李某某与何某甲的住处门口。谎称房东骗何某甲打开房门后,郑某某等五人强行推门闯入,郑某某、陈某某、何某乙持钢管殴打何某甲,韩某甲、韩某乙在旁边观看,谢某某因怕被认出在房门口等待。李某某因躲在厕所内未被殴打。打完后,郑某某等五人迅速出门,与谢某某一起下楼迅速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电子厂被抓获归案。经鉴定,何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何某甲、李某某陈述;3.证人郑某某、何某乙、韩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及被告人谢某某与证人郑某某的微信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纠集多人携带工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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