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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务工,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镇**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重新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23日、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6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李某某系原益阳市赫山区**资产管委会党支书记和管委会主任,陈某某为**资产管委会前身**村的老支书。被告人谢某某系益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除生产之外的行政事宜。2010年,**公司准备在**村建厂房发展生产,陈某某、李某某挂靠益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通过被告人谢某某在**公司承包了部分基建工程。2011年下半年,**公司陆续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0多万元,**建筑公司再转账给李某某的个人账户。陈某某、李某某一方面为了感谢被告人谢某某帮助其从**公司承包了工程,另一方面想从**公司承包更多的工程,两人商量从**公司做工程赚得的利润中拿10万元送给谢某某。2012年1月中旬的一天,李某某在**公司两栋厂房中间的停车坪里面将一个装有10万元的蓝色文件袋给了被告人谢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将10万元违法所得上交至公安机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以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李某某、陈某某以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一年半至两年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思瑶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叁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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