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谢某某(越南名TA THI HUE),女,1989年**月**日出生,越南籍,越南身份证号码385501058,越南护照B546****,文化程度越南初中,住江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7月19日,越南籍被告人谢某某与中国籍男子颜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谢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回到越南。
2019年7月,谢某某以张氏某某(越南名TRUONG THI KIM HUE)的名字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和护照、单身证明,并于2019年8月30日在未与颜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以张氏某某身份与中国籍男子周某某登记结婚,现谢某某已怀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开展调查函、出入境信息、护照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公证书复印件、江山妇幼保健院检查记录、抓获经过、越南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颜某某、颜某乙、颜某丙、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越南名TA THI HUE)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谢某某、颜某丙、颜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已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谢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昊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住江山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2页,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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