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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乡**村**组,住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1日退回宁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都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位于宁都县**乡**村**组的老家的旧房子处拾捡拆下来的木头。期间,宁都县新农村电力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供电所的职工李某甲、龚某某等人在附近抢修线路。谢某某旧房子旁的晒谷坪北侧山下有棵杉树,因怕树倒塌会压到旁边的电线,于是想趁维修之期未通电,将杉树锯掉,遂持单手锯开始锯树。谢某某注意到李某甲正在杉树西侧的电线杆上作业,于是从树的南北侧锯树,欲让杉树从南北方向倒地,不致于压倒李某甲。结果被锯倒的杉树倒向西侧,压向已经挂设在电线杆上的电线。因电线杆承受不了电线的拉力,电线杆被扯断,导致正在电线杆上作业的李某甲连同电线杆一起摔倒在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符合腹腔内多脏器损伤致大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其过失致人死亡的事实,并于2019年12月24日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锯子;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乙、龚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宇伟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被告人谢某某的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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