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乡**村**组。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律师卢翠玲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邹某某到本区**镇**路**区**号**房找被告人谢某某嫖娼,被告人谢某某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后,发现被害人上厕所时突发疾病,遂到隔壁叫来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将被害人扶到床上躺下后,没有采取任何施救措施,便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符合因冠心病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志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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