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大连天健坤顺古玩城聚雅轩工艺品店**,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大窑湾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初,被告人谢某某为将在日本购买的象牙、象牙制品走私入境,遂找到何某(已判刑)在大连办理通关手续,何某某为收取好处费表示同意,并为谢某某联系报关、运输事宜。2013年9月下旬,何某向大连*甲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大连*乙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隐瞒报关物品中有象牙制品的情况,提供虚假货物清单,利用日本人长冈利典的护照,以自用物品的方式向大窑湾海关申报进境。2013年10月28日,海关工作人员查验时,将象牙及象牙制品当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检测中心鉴定:申报进境的物品中包括由非洲象或亚洲象上门齿加工制成的整根象牙8根,象牙制品69件共计3 320克。经大连市**中心认定:上述象牙及象牙制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 138 334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潜逃。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及附随单据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何某的供述;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将大量珍贵动物制品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腾
检 察 员: 江维
2019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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