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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Z*******),汉族,初中文化,住香港粉岭**中心****因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罗湖口岸入境,经过申报台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经检查,在被告人腰部和背部查获绑藏的疑似银补口599克、K金戒指12件、K金耳环60件、K金项链312件。经鉴定,上述涉案货物分别为18K金扣599克、18K金戒指115克、18K金耳环167克、18K金项链2001克,总价值人民币780681元。经计核,被告人谢某某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共17206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8K金扣599克、18K金戒指115克、18K金耳环167克、18K金项链2001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仓储凭证、通关记录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省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金银珠宝估价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涉嫌走私案件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关现场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恋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羁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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