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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赌博)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通化市东方红剧院**,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街**路**号**单元**室,因涉嫌赌博,于2019年7月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在通化市东昌区先后建立“大干”、“私人俱乐部”等4个微信****,****内有成员20余人。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手机游戏终端“吉祥棋牌”为平台,组织他人以扑克“填大坑”的方式赌博,涉及赌资六十余万元,被告人谢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一万余元,赃款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截****;

2、证人董某某、郭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供述;

4、微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淑静

检察官助理:徐焕琪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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