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镇**路**号**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自2019年9月开始在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南区七巷13号内,利用微信及现场收单的形式开始收受外围六合彩投注赌博,并将收受到的投注金额录入K3的网站,直到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当日(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谢某某共收受约75000元的六合彩投注赌博资金。2019年12月10日21时18分,樟木头分局根据相关线索在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百果洞社区南区七巷13号抓获被告人谢某某,现场缴获投注所使用的手机、电脑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人口信息、微信投注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云
2020年4月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证据目录。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
7、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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