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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612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80********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住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高某某(刑拘在逃)在诸暨市**街道附近山上、杭州市萧山区附近山上,组织胡某某、牛某某、余某某、苗某某、黄某某等人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四场次,其中巩某某为赌场老板,负责指挥人员和联系赌客;陈某某负责寻找赌博地点、搭建场地、开车接送赌客等;王某某负责搭建场地、放哨等,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在场内抽头,累计抽头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谢某某个人非法获利约1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拘留证、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牛某某、胡某某、余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谢某某及同案犯巩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谢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石杰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电话150*******;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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